为进一步规范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确保新进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新进的教学仪器等设备,其来源无论是学校采购的,还是政府资助、合作企业提供的,在项目完成后均须接受学校设备验收小组的核查验收。
二、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验收发起:
供货单位向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属于企业引进的,向企业引进方提出申请;属于招投标中标单位的,向招投标小组提出申请;属于直接采购的,向采购部门提出申请。
(二)验收申请审核: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在接到供货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审核项目是否达到验收的条件,并组织专业人员和使用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如达到验收条件,由建设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请学校设备验收小组组织正式验收。
(三)组织验收:
学校设备验收小组在接到建设管理部门的验收审批后,确定验收时间,并要求通知供货单位参加验收。
(四)验收:
学校设备验收小组根据供货合同或设备清单对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功能等指标,以及说明书,技术资料等物品逐一核查,必要时可要求供货方进行操作演示。
验收必须认真填写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现场签名确认。
(五)验收核准:
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由供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到位以后,可以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二次验收申请。
验收合格的,供货单位凭正规发票、供货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办理付款手续。由总务处资产科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册进行管理,实践中心纳入教学仪器设备账册进行管理。
三、学校设备验收工作小组,由相关专家、招标小组及总务处、实践中心、校企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组长由副校长刘欣担任。
附件:1.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验收申请表
2.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