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根据实验室性质和隶属关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办法中的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教学实验室和创新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企合作项目所建实验室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应吸收科学与教学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教学发展,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考虑场所环境、配套设施、设备条件、人员结构、经费投入、安全技术等综合因素,做到环境、设施、人员、安全与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科技先行”的理念,按照“战略引导、统一规划、需求牵引、系统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按年度进行安排。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科发展方向明晰,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室建设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满足需求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立项申报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升级三个类别。申报单位要对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功能、规模、技术指标和使用效益进行科学论证,填写《郑州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初评、遴选,经实践中心审核,评审通过的项目,报请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学校规划内的实验室建设资金;学校特批的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国家、省、市拨付的专项资金;“政、企、行”投入的专项资金等。
第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流程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只能用于获批的实验室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需按照学校实验室管理、运行、安全等规章制度,制定实验室环境建设规划。实验室项目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实践中心批准并备案。若因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造成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实验教学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进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中途停止或确须变更建设方案,申报单位应向实践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或变更报告。经实践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未按期完成的建设项目,且未向实践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或变更报告的,实践中心将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撤消,经费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达到实验室预期建设目标,由实验室建设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实践中心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的验收分为三个步骤:
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指定地点后,实践中心组织人员对装箱单、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申报技术参数及所签合同的要求。
安全验收:在环境、条件都满足时,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安全验收,满足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相关要求,视为安全验收达标。
技术验收: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培训等工作完成后,由实践中心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审验设备技术指标,验证功能,填写《郑州科技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件2)。
第十八条 对验收不达标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通过后,申报单位应按照《郑州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实验室建设涉及的仪器设备进行入账,协助学校资产科进行建档立卡。
第六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实践中心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效能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和使用效益,纳入学校对部门教学工作考评范围中,考核结果将作为该单位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郑科院〔202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践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郑州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2.郑州科技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