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郑州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郑科院〔202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购置或社会捐赠、共建,隶属学校使用与管理的教学实验室和创新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和器皿等。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或辅助使用的仪器设备,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属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照《郑州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科研实验室、校企合作项目所建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实践中心统筹负责全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监管,采购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购置与建账;各二级学院(部)要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建立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使仪器设备在其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践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修)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论证全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三)参与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四)对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督察制度,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六)办理仪器设备的处置事宜,包括: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等。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职责:
(一)制定仪器设备的规划、申请、使用、保养、维修等制度;
(二)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培训、验收等工作;
(三)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管理;
(四)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账、卡、物相符;
(五)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性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数据;
(六)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等申报工作。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按照《郑州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遵循“定岗、定人、定物”的理念,坚持“遵循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重要仪器设备(含大型仪器设备)须单独制定操作规程,放在实验室明显部位,在实验技术人员和熟悉业务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使用。
第十条 从事仪器设备使用或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管理知识,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领用、安装、调试、保管、保养、维护、维修、标定、计量、调度等工作,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及相关档案
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注重日常保养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做到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定期进行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做到常查常看,预防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鼓励有计划地对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和升级。对拟改造升级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可行性报告,经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实践中心论证、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岗位变动、退休或离职前,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因管理和交接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的,管理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郑科院〔2019〕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践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