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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13 15:2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郑科院〔2024〕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教育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有仪器设备,自制的仪器设备三类(附件1)。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全校师生开放,并提供相应的有偿使用服务(常规教学不收费),也应在优先满足校内使用的前提下有偿对社会开放,充分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以“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形式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运行、评估、验收、调拨、降级、报废等实行归口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实践中心代表学校对校内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和业务效益考核。


第二章 购置管理

 各单位在提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计划时,要充

分调研、论证后形成可行性报告,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经申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实践中心汇总由实践中心组织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经过审批并送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的理由。应包括: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和承担工作量等;

(二)选型论证。应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性、先进性、经济性、应用性等指标;

(三)运行条件及要求。应包括:场所环境、配套设施、设备条件、人员结构、经费投入、安全技术等综合因素;维修及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购置后能实现的共享覆盖面等条件;

(四)资金来源。应包括:一次性建设投资、日常运维费用、技术升级及改造、运行涉及材料等;

(五)利用情况及效益。应包括: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的利用率和其能产生的效益。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落实层级责任制。申购单位须对其提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可行性、先进性负责;实验室管理负责人须对仪器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使用单位须对设备的使用、管理、技术负责。申购单位要在设备到货后,积极推进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和使用等工作,争取早安装、早使用。对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半年内无法安装使用的,申购单位要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必要时追究申购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验收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及时对接厂商技术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申购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参照《郑州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出学校。特殊情况须借出时,必须由借用单位出具正式公函,经实践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具体借用手续和填写借用协议书;借用单位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因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大型仪器设备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情况时,操作或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在12小时内向实践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要第一时间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校处理。隐瞒不报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  大型仪器设备应做好技术培训。设备到货后申购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  使用单位要根据所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难度,确定其技术与管理人员。技术与管理人员由实验室提名,二级学院(部)同意后报实践中心备案。

第十  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尤其是经过系统培训的技术骨干,原则上不随意调动,确需调动时要配合做好业务交接。

第十  实验室应针对大型仪器设备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职责》等细化的规章制度。

第十  大型仪器设备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申购单位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基础档案和技术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十  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使用、维修记录台账,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者做好记录,并定期归入过程管理档案材料。


第五章 经济与效益管理

第十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施行效益考核制,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注重其使用效益,按年度填写《郑州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表》(附件2)。

第十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部)、教师、科研人

员积极对接政、企、行等校外资源,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支持与投资,共建、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在学校使用,由学校统筹管理,提供必要的运行条件,优先保障校内及投资单位使用。

第十  学校定期(学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一  本办法由实践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大型仪器设备认定范围

2.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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