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维修范围和报修程序,提高维修效率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效益和投资效益,保障教科研的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郑科院〔2024〕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购置、社会捐赠、共建并纳入学校仪器设备总台账的,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教学实验室和创新实验室内的设备,统称学校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系统运作、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践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由实践中心统一支配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维修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修理级别的界定
1.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要做到年度有计划、保养有记录。
2.小项目维修:原则上是指单价在5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一般性维修,或单价在5000元以上,但维修项目较小(暂定小项目维修一般指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3.大项目维修:原则上指单价在5000元以上设备的较大维修或设备台套数较大(同一型号超过10台套)的批量维修以及设备技术含量高,使用单位无法实施维修的精密维修项目。
第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是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责任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项目维修;实践中心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的管理和大项目维修工作的审核、组织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设备验收后、投入使用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资料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维修前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维修后的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原理图、线路图、保修证等;
(3)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填写的《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本》,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
2.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常维修(含小项目维修),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3.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禁止出现设备完好率统计中的“真空带”;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大项目维修或精密维修)应按程序及时报修,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大项目维修须向实践中心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实践中心组织安排维修工作。
第三章 维修范围及原则
第九条 仪器设备属于正常磨损、损坏的,学校提供维修经费。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更换不属于仪器设备维修范畴,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其中: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包括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指容易磨损、更换频繁或为生产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包装容器、劳保用品等。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由使用单位联系供货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使用单位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的,要先查明原因、理清责任,按《郑州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处理后,再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学校将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依据。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未使用,原则上不予立项维修,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已到寿命周期年限、无法恢复仪器设备原技术性能指标(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认定为不值修复,原则上不再维修,该仪器设备应作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遵循方便、快捷、经济的原则,同时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维修时间、提高维修效率。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六条 正在使用中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其维修程序可参照“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流程图”(图1)执行。
1.仪器设备在维护保养中发现问题或正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由使用者与管理者联合对故障进行诊断、评估,判断故障类别(正常或非正常损坏),界定责任范围。
2.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对故障及维修级别进行评估界定,填写《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专业评估申请表》(附件1)。
3.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故障评估结果并安排小项目维修。
4.需要报修且涉及费用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填写《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附件2),并经二级学院(部)领导审核后报送实践中心。
第十七条 一次性维修仪器设备台套数(同一型号)较多或一次性维修费用预计超过5万元的维修项目,维修单位应采取招标或询价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填写《郑州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申请表》(附件3),并由实践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使用单位及维修方共同参与验收,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项目维修实行“保修”制度。
使用单位应与维修方签订维修质量保证协议,协商设定保修期,对维修技术指标给出明确的界定,以保证维修质量和验收标准。特殊情况由使用单位与维修方共同商定。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需要送外维修时,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与维修方签署维修保证协议,实践中心审批同意后,由使用单位送外维修。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需要更换零配件或者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需要增加的零配件,可参照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手续办理。新增加的附件作为仪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对原仪器设备进行增值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维修管理关,坚决杜绝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要做好仪器设备维修台账,及时填写完整的维修记录;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在“使用管理记录”中填写相关记录,并归入该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各单位要将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进行年度统计和总结,并将统计结果和总结报送实践中心,作为各实验室工作考核和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践中心负责解释。
图1.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流程图
附件:1.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专业评估申请表
2.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
3.郑州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