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
1.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2.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
3.一般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废弃物,不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危害的实验废弃物。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建设与监督执行、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处置协调、与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的联系等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处置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杜绝“直排、偷排”现象,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对违反规定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中心)须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1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标识标签、安全贮存、转移管理和处置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加强安全与环保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验室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危害性,并掌握分类、投放、暂存、转移、贮存和处置利用等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三章收集与存放
第七条实验室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各二级学院(中心)不得将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一般实验废弃物;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实验室废弃物或直排城市污水管网。
第八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必须标识明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类别配备容器。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收集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九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感染性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条实验室应定期清理和处置实验室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在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未得到处置前,各二级学院(中心)须对其妥善管理,按以下要求存放:
1.设置储存间集中存放,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存放2种及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
2.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内部暂存区,暂存区内只存放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险废物近距离存放。暂存区外边界地面应施划的警戒线,并设置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
3.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第四章转运与处置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中心)严禁自行处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等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储存、利用、处置。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要对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必要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出。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的收集情况,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联系具资质的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处置转移单位进行转运或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进行内部转运时,转运人员须与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暂存室(柜)管理人员进行当面交接,登记转运台账,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实验室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须严格登记,由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建立转运(处置)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实验室名称、转运(处置)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项目。
第五章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产生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应急体系和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校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十八条对在实验室危险及放射性废弃物处置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